找回密碼
 註冊
樓主: kookakui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收起左側

★★★★★我58LV紫稱★★★★★吾抵得米入黎睇★★★★★

   關閉 [複製鏈接]
21#
 樓主| 發表於 18-2-2012 20:0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9# DevilHo


    係你把口臭得濟.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2#
發表於 18-2-2012 20:03:01 | 只看該作者
小學雞團@@
DevilHo 發表於 18-2-2012 19:50



   你小心講說話
可以構成誹謗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頭像被屏蔽
23#
發表於 18-2-2012 20:03:29 |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4#
發表於 18-2-2012 20:05: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毒男善 於 18-2-2012 20:07 編輯
咁D人真係好小學雞
我都唔想
DevilHo 發表於 18-2-2012 20:03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23條影響職位、專業或業務聲譽的短暫形式誹謗
在短暫形式誹謗的訴訟中,如有關言詞乃刻意貶低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者,則不論述及原告人所用的言詞是否關於其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均不必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5#
 樓主| 發表於 18-2-2012 20:05:5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2# 毒男善

D人淨係識用屎眼唸野,點會識咁高學問既法律牙.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頭像被屏蔽
26#
發表於 18-2-2012 20:07:59 |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7#
發表於 18-2-2012 20:08:29 | 只看該作者
洗邊個唔得先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頭像被屏蔽
28#
發表於 18-2-2012 20:08:34 |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9#
發表於 18-2-2012 20:08:57 | 只看該作者
我係咪要好驚??
告我LOR@@
唔驚你
DevilHo 發表於 18-2-2012 20:07

有關之是否控告將由專業人士判斷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0#
發表於 18-2-2012 20:09:1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5# kookakui


    藍魂 您好!! 我係 杏仔!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